一、谁需提交510(k)申请?
《联邦食品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》(FD&C法案)及510(k)相关法规(21 CFR 807部分)并未明确规定“谁”必须提交510(k)申请,而是明确了“哪些行为”(如向美国市场引入医疗器械)需提交该申请。
以下四类主体必须向FDA提交510(k)申请:
1. 向美国市场引入器械的本土制造商
成品器械制造商若依据自有技术规范生产器械并在美国市场销售,需提交510(k)申请。面向终端用户销售的成品器械附件,同样被视为“成品器械”。但器械零部件制造商无需提交510(k)申请,除非此类零部件作为“替换件”直接面向终端用户销售。委托制造商(即根据他人技术规范受托生产器械的企业)无需提交510(k)申请。
2. 向美国市场引入器械的技术规范制定方
技术规范制定方负责制定成品器械的技术规范,但委托其他企业按此规范生产器械。此类情形下,需由技术规范制定方提交510(k)申请,而非委托制造商。
3. 对器械进行标签修改或操作显著影响器械属性的重新包装商/重新贴标商
若重新包装商或重新贴标商对器械标签进行“重大修改”,或其操作对器械属性产生显著影响,则需提交510(k)申请。“重大标签修改”包括修改说明书内容(如新增预期用途、增减警示信息、禁忌证等);部分操作(如灭菌处理)也可能改变器械属性。不过,多数重新包装商或重新贴标商无需提交510(k)申请。
4. 向美国市场引入器械的境外制造商/出口商,或境外制造商/出口商的美国授权代表
需特别注意:所有II类、III类器械制造商(含技术规范制定方)及部分I类器械制造商,在器械研发阶段必须遵循“设计控制”要求(21 CFR 820.30部分)。510(k)申请持有人需备好设计控制相关文件,以备FDA现场检查。此外,器械技术规范或生产工艺的任何变更,均需符合《质量体系法规》(21 CFR 820部分)要求,部分变更可能需提交新的510(k)申请。更多相关信息可参考网页“器械变更是否需提交新的510(k)申请?”。

二、何时需提交510(k)申请?
以下情形需提交510(k)申请:
1. 首次将器械投入商业流通(销售)且无豁免资格
1976年5月28日(《医疗器械修正案》生效日)后,任何拟在美国销售器械的主体,需在器械上市销售前至少90天提交510(k)申请——即便该器械在此日期前已处于研发或临床研究阶段。若企业在1976年5月28日前未在美国市场销售过某器械,则必须提交510(k)申请。
2. 合法上市器械发生可能显著影响其安全性或有效性的变更/修改
判断某一变更是否可能显著影响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责任,由510(k)申请持有人承担。所有变更均需符合《质量体系法规》(21 CFR 820部分)要求,并记录在“器械主记录”及“变更控制记录”中。建议企业将“是否需提交新510(k)申请”的论证依据,一并纳入变更控制记录。
若现有器械的变更/修改可能显著影响其安全性或有效性,或器械拟用于“新的/不同的预期用途”,则需提交新的510(k)申请。更多信息可参考网页“器械变更是否需提交新的510(k)申请?”。

三、何时无需提交510(k)申请?
以下为无需提交510(k)申请的典型情形:
- 向其他企业销售“未成品器械”供其进一步加工,或销售“零部件”供其他企业组装器械——但零部件若作为替换件直接面向终端用户销售,则需提交510(k)申请。
- 器械未用于销售或商业流通:研发、评估或测试器械(含临床评估)无需提交510(k)申请,但需注意:若使用器械开展临床试验,需遵守《研究性器械豁免法规》(21 CFR 812部分)。
- 分销其他企业生产的本土器械:企业可在器械上标注“由ABC公司分销”或“为ABC公司生产”(符合21 CFR 801.1部分要求),面向终端用户销售时无需提交510(k)申请。
- 多数重新包装商/重新贴标商的常规操作:若未对器械现有标签或属性进行显著修改,且标签内容(预期用途、警示信息、禁忌证等)与510(k)申请中提交的标签一致,则无需提交。
- 1976年5月28日前已合法上市,且在设计、零部件、生产方式或预期用途上未发生显著变更的器械:此类器械享有“祖父条款”保护,企业需提供“修正案前上市状态”证明文件。
- 进口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:若境外制造商已提交510(k)申请并获得上市许可,则进口商无需重复提交。境外制造商获得器械510(k)上市许可后,可将该器械出口给任何美国进口商。
- 法规明确豁免510(k)要求的器械(21 CFR 862-892部分):部分I类、II类器械首次上市时可豁免510(k)申请,豁免器械清单可参考“医疗器械510(k)豁免及GMP要求”网页。但需注意:若器械超出“器械分类法规对应章节.9条款”的豁免限制(如21 CFR 862.9、21 CFR 864.9)——例如,器械预期用途与某类合法上市器械不同、采用的核心科学技术原理不同,或为“再处理的一次性使用器械”——则仍需提交510(k)申请方可上市。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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