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10(k)程序:上市前通知(510(k))中实质等同性的评估——行业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DA)工作人员指南
本指南代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DA)对本主题的当前考量。本指南不创设或赋予任何个人权利,也不对FDA或公众具有法律约束力。若替代方法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,你可采用该替代方法。如你希望就替代方法进行讨论,请联系负责执行本指南的FDA工作人员;若你无法确定对应的FDA工作人员,可拨打本指南标题页所列的对应联系电话。
一、引言
FDA制定本文件,旨在为行业及FDA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上市前通知(510(k))申请当前审查流程的指导。本指南的目的是明确、解释并阐明FDA在判定“实质等同性”时所采用的决策流程中的各个关键决策点。本指南并非旨在对当前510(k)审查流程实施重大政策变更,而是通过更详细地说明FDA 510(k)审查所依据的监管框架、政策及流程,提升510(k)程序的可预测性、一致性与透明度。
本指南草案包含涉及FDA“特殊510(k)”与“简化510(k)”程序的章节。FDA计划单独敲定这些章节内容。在FDA就“特殊510(k)”与“简化510(k)”程序发布新的最终建议前,1998年3月20日发布的《新510(k)模式——上市前通知中证明实质等同性的替代方法》
FDA的指南文件(包括本指南)不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。相反,指南仅阐述FDA对某一主题的当前考量,除非引用了具体的法规或法定要求,否则均应仅视为建议。FDA指南中使用的“应”(should)一词,仅表示建议或推荐,而非强制要求。

二、背景信息
A. 《医疗器械修正案》与器械分类
1976年5月28日,《联邦食品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》(FD&C法案)的《医疗器械修正案》(MDA,《公法》第94-295号)正式颁布。该修正案要求FDA出台法规,将当时已进入商业流通的所有器械,根据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所需的监管力度,划分为三个监管控制类别之一:I类、II类或III类。器械所属的类别,决定了医疗器械制造商在跨州商业分销器械前必须满足的要求。
根据《FD&C法案》第513(a)(1)条(《美国法典》第21编第360c(a)(1)条),三类器械的定义如下:
- I类器械:需遵守适用于所有类别器械的一套全面监管措施(称为“一般控制措施”)。
- II类器械:仅依靠一般控制措施无法为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合理保证,且有足够信息可制定“特殊控制措施”以提供此类保证的器械。
- III类器械:仅依靠一般控制措施无法提供合理保证,且缺乏足够信息制定特殊控制措施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器械。此类器械通常需通过上市前批准(PMA)程序。
上市前通知程序,是对“新器械”(即《医疗器械修正案》颁布后出现的器械)进行分类、确定其所属上述三类类别的流程。若制造商拟在美国市场销售供人类使用的I类、II类或III类器械(且该器械无需提交上市前批准申请(PMA)),则必须向FDA提交上市前通知申请(通常称为“510(k)申请”),除非该器械豁免《FD&C法案》规定的510(k)要求,且未超出各器械分类法规章节(《美国法典》第21编第862至892部分的第.9节,例如21 CFR 862.9、21 CFR 864.9等)中规定的豁免限制。
根据《FD&C法案》第510(k)条,制造商在将器械引入跨州商业流通前,或为引入该器械而交付前,必须至少提前90天向FDA提交510(k)申请,以便FDA判定该器械是否符合上市许可标准(《FD&C法案》第510(k)条与第510(n)条,《美国法典》第21编第360(k)条与第360(n)条)。FDA的判定依据是:该器械是否与合法上市的“参照器械”(predicate device)具有实质等同性(SE)(《FD&C法案》第513(i)条,《美国法典》第21编第360c(i)条)。在FDA发布判定该器械具有实质等同性的指令(即510(k)上市许可)前,该器械不得进行商业化销售(《FD&C法案》第513(f)(1)条,《美国法典》第21编第360c(f)(1)条)。

B. 510(k)分类流程
根据《FD&C法案》第513(f)条,“新器械”(即《医疗器械修正案》颁布后出现的器械)自动归为III类,除非满足以下条件,否则必须通过上市前批准或重新分类后才能上市:该器械属于1976年5月28日前已进入商业流通的器械类型,且与另一款同类器械具有实质等同性;或该器械属于1976年5月28日后出现、已重新分类为I类或II类的器械类型,且与该类别下的另一款器械具有实质等同性。
有关FDA分类产品代码如何协助准确识别和追踪当前医疗器械的信息,请参阅FDA发布的《行业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指南:医疗器械分类产品代码》
当FDA根据《FD&C法案》第510(k)条、第513(f)(1)条及第513(i)条判定某一新器械与合法上市的参照器械具有实质等同性时,该新器械将被归入与参照器械相同的类别,并遵守相同的要求(参见第四章C节)。若判定新器械与参照器械不具有实质等同性(NSE),则该新器械将被归入III类。
因此,510(k)审查既是制造商为新器械申请上市授权的机制,也是FDA将器械归入相应监管类别的依据。由于器械的分类取决于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所需的监管控制力度,因此通过510(k)程序对新器械进行分类时,FDA需明确该新器械所涉及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,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监管控制措施。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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