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是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、保障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的核心法规,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制定,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、使用的所有医疗器械。该规定明确了说明书和标签的核心定义、编写原则、内容要求、禁止性条款、变更管理规则及法律责任,构建了全流程的合规管理体系。本文系统拆解规定核心内容,精准解读各环节合规要求,为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、生产企业及相关主体落实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责任提供权威实操指引。
一、核心概述: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
(一)立法宗旨
本规定的核心宗旨是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制作与管理,确保说明书和标签信息科学、真实、完整、准确,为医疗器械的正确安装、调试、操作、使用、维护、保养提供精准指导,最终保障医疗器械使用安全,维护公众健康权益。
(二)适用范围
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、使用的医疗器械,无论国产还是进口,均需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符合规范的说明书和标签;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、生产企业、代理人等相关主体,均需遵守本规定的各项管理要求。
(三)核心定义
1. 医疗器械说明书: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备案人制作,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技术文件,涵盖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,核心作用是指导用户正确安装、调试、操作、使用、维护、保养。
2. 医疗器械标签:附于医疗器械或其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及图形、符号,核心功能是识别产品特征、标明安全警示等关键信息。
二、基本原则:说明书与标签的核心合规要求
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制作与管理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则,确保合规性与实用性:
1. 真实性与准确性原则:内容需科学、真实、完整、准确,与产品实际特性相一致,不得存在虚假、夸大或误导性信息。
2. 一致性原则: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需与经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;标签内容需与说明书相关内容相符。
3. 规范性原则:对疾病名称、专业名词、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,需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;度量衡单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;使用的符号或识别颜色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,无标准规定的需在说明书中明确描述。
4. 中文主导原则:文字内容需使用中文,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;可附加其他文种,但必须以中文表述为准;文字、符号、表格、数字、图形等需准确、清晰、规范。
5. 显著标注原则:产品名称需使用符合国家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的通用名称,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名称需与注册证一致,且清晰标注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。

三、详细规范:说明书与标签的内容要求
(一)医疗器械说明书的核心内容
医疗器械说明书需全面涵盖产品安全使用相关的关键信息,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:
1. 产品基础信息: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
2. 主体信息:注册人/备案人名称、住所、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,进口医疗器械需额外载明代理人名称、住所及联系方式;
3. 生产信息:生产企业名称、住所、生产地址、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/备案凭证编号,委托生产的需标注受托企业相关信息;
4. 合规信息:医疗器械注册证/备案凭证编号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;
5. 产品核心信息:产品性能、主要结构组成/成分、适用范围;
6. 安全警示信息:禁忌症、注意事项、警示及提示内容;
7. 使用指导信息:安装和使用说明或图示,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需增加安全使用特别说明;
8. 维护保养信息: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,特殊储存、运输条件及方法;
9. 时效信息:生产日期、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;
10. 配件信息:配件清单,包括配件、附属品、损耗品的更换周期及更换方法;
11. 标识解释:标签所用图形、符号、缩写等内容的解释;
12. 版本信息:说明书的编制或修订日期;
13. 其他必要标注内容。
特别说明:注意事项、警示及提示性内容细则

此类内容是保障使用安全的关键,需重点明确以下核心信息:
1. 产品适用对象;
2. 潜在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;
3. 意外情况处置:正确使用中出现意外时,对操作者/使用者的保护措施及应急、纠正措施;
4. 监测控制要求:必要的监测、评估、控制手段;
5. 特殊使用标识:一次性使用产品注明“一次性使用”字样或符号;已灭菌产品注明灭菌方式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;使用前需消毒/灭菌的说明具体方法;
6. 联合使用要求:需与其他医疗器械联合使用时,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;
7. 相互干扰说明:使用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潜在危害;
8. 不良风险提示: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,或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/辅料;
9. 废弃处理要求:医疗器械废弃处理的注意事项,需特殊处理的注明具体方法;
10. 其他根据产品特性需提示的事项。
补充要求:重复使用医疗器械说明书专项内容
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,说明书需明确重复使用的全流程处理要求,包括清洁、消毒、包装、灭菌的具体方法,以及重复使用的次数或其他限制条件,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安全风险。
(二)医疗器械标签的核心内容
医疗器械标签需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清晰标注关键信息,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:
1. 产品基础信息: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
2. 主体信息:注册人/备案人名称、住所、联系方式,进口医疗器械需载明代理人信息;
3. 合规信息:医疗器械注册证/备案凭证编号;
4. 生产信息: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及生产许可证/备案凭证编号,委托生产的标注受托企业信息;
5. 时效信息:生产日期、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;
6. 使用相关信息:电源连接条件、输入功率;
7. 标识信息:根据产品特性标注的图形、符号及其他相关内容;
8. 安全信息:必要的警示、注意事项;
9. 特殊要求:特殊储存、操作条件或说明;
10. 环境影响警示:对环境有破坏或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,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;
11. 辐射警示:带放射或辐射的医疗器械,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。
特殊情形处理:标签信息简化要求
若因标签位置或大小受限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,至少需标注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/失效日期,并在标签中明确注明“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”,确保用户可通过说明书获取完整信息。

四、禁止性条款:说明书与标签严禁包含的内容
为规避误导性信息,保障市场秩序与用户权益,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严禁包含以下内容:
1. 功效断言或保证:如“疗效最佳”“保证治愈”“包治”“根治”“即刻见效”“完全无毒副作用”等;
2. 绝对化语言:如“最高技术”“最科学”“最先进”“最佳”等;
3. 治愈率或有效率说明;
4. 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;
5. 承诺性语言:如“保险公司保险”“无效退款”等;
6. 利用单位或个人名义、形象作证明或推荐;
7. 误导性表述:使人误以为已患某种疾病,或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病/加重病情的内容,以及其他虚假、夸大、误导性信息;
8. 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五、变更管理:说明书与标签的修改规范
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经审查或备案后,不得擅自更改,需根据产品注册/备案状态遵循相应的变更管理规则:
(一)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变更要求
1. 注册变更情形: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,申请人需在取得变更文件后,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;
2. 非注册变更情形: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,需向原医疗器械注册审批部门书面告知,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;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,说明书更改生效。
(二)已备案医疗器械的变更要求
已备案的医疗器械,若备案信息表登载内容、备案产品技术要求或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,备案人可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,确保修改后信息合规准确。
(三)前期审查/备案要求
医疗器械说明书需由注册申请人或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时,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备案,提交的说明书内容需与其他注册/备案资料保持一致。
六、法律责任与实施时间
(一)法律责任
若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,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,确保法规的刚性约束。
(二)实施与废止
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,2004年7月8日公布的《医疗器械说明书、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》(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)同时废止,明确了新旧法规的衔接要求。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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