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》是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行为的核心规章,旨在保障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、合法、科学,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。该标准明确了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禁止情形、内容规范、形式要求及法律责任,是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开展相关业务的合规准则。本文系统拆解标准核心条款,结合实操场景解读合规要求,为相关主体精准把握合规边界提供权威指引。
一、立法宗旨与适用依据
(一)核心宗旨
标准第一条明确立法核心目标为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、合法、科学,从源头规避虚假宣传、误导消费等问题,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。
(二)适用依据
发布医疗器械广告需严格遵循多重法律法规,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及国家相关配套规定,形成全方位的合规约束体系。
二、禁止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范围
标准第三条明确划定两类绝对禁止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,相关主体需严格规避:
1.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:此类产品因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监管要求,被纳入禁止流通范畴,其广告发布自然被严格禁止;
2. 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:该类器械仅用于机构内部诊疗活动,未进入市场流通环节,不具备公开广告发布的法定前提。

三、医疗器械广告核心内容规范
标准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、科学性、合规性提出明确要求,核心规范包括以下维度:
(一)内容基准要求
广告中涉及产品名称、适用范围、性能结构及组成、作用机理等核心信息的,必须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,不得超出注册文件载明的范围,确保广告内容与产品法定资质信息一致。
(二)强制标注事项
1. 禁忌与注意事项标注: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、注意事项,广告中必须标明“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”,保障消费者知情权;
2. 核心资质信息标注:广告中需强制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、生产企业名称、注册证号、广告批准文号;例外情形为广播电台发布经审批的广告时,可不播出广告批准文号;仅出现产品名称的,需标明注册证号即可;
3. 个人用器械警示语: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,必须标注“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”,引导合理消费。
(三)特殊内容管控
针对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医疗器械广告,标准提出严格管控要求:
1. 内容一致性:广告内容需与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,不得超出审批范围;
2. 内容禁忌: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;
3. 发布渠道与时段限制:报纸头版、期刊封面不得发布;电视台、广播电台不得在7:00-22:00时段发布。
(四)功效宣传禁止情形
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的宣传需科学准确,严禁出现以下九类情形:
1. 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;
2. 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;
3. 与其他医疗器械、药品或治疗方法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;
4. 向个人推荐时,利用消费者专业知识短板,使用超出注册文件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用语描述产品特征/作用机理;
5. 含有无法证实科学性的“研究发现”“实验或数据证明”等内容;
6. 违反科学规律,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、适应所有症状;
7. 含有“安全”“无毒副作用”“无效退款”等承诺性用语,或“唯一”“最新技术”等绝对化、排他性用语;
8. 声称或暗示产品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;
9. 明示或暗示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、升学考试需求,可改善成绩、增高益智等。

(五)其他禁止内容
1. 不得怂恿公众购买使用:包括渲染夸大疾病危害引发公众恐慌、暗示不使用会患病或加重病情;含有“家庭必备”“热销”“抢购”等诱导性内容;含有评比、排序、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;
2. 不得利用特定主体作证明:包括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、专家、医生、患者的名义或形象;军队单位、军队人员的名义或形象,以及军队装备、设施;
3. 不得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内容:如各类疾病信息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、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;
4. 不得包含医疗服务信息:如医疗机构名称、地址、诊疗项目、义诊、医疗咨询电话等;
5. 不得变相使用产品名称: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名称宣传。
四、广告发布形式与受众限制
(一)发布形式要求
标准第六条规定的强制标注内容(产品名称、企业名称、注册证号、广告批准文号等),需满足字体和颜色清晰可见、易于辨认的要求;在电视、互联网、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,相关内容的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,确保消费者清晰获取关键信息。
(二)受众与渠道限制
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对应频道、节目、栏目上发布;严禁以儿童为诉求对象,或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,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误导。
五、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
标准第十七条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原则,根据违规情形差异适用不同处罚依据:
1. 构成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:依照《广告法》或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相关规定处罚;
2. 违反禁止发布情形(第三条)、内容基准要求(第四条)等规定:依照《广告法》第四十一条处罚;
3. 违反其他规定: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有明确规定的,从其规定;无具体规定的,对相关责任主体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。
六、施行与废止说明
本标准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,1995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》同时废止,形成新旧标准的平稳衔接。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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